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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教师资格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规定确定其类别。
2.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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