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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师 [2003] 2 号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保证我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教师资格申请
1.凡到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普通高校、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证明(式样见附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中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
3.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在户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
4.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
5.对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关于教师资格认定
1.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暂定每年一次。
2.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应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鉴于我省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的历史状况,对2002年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按国家计划招生培养的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我厅于2003年统一组织知识能力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视同具备合格学历,两年内可凭合格证书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在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给其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类型和拟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符,否则应参加申请认定专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5.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三、关于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
对2002年以前(含2002年)的毕业生,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通过审核其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师范类毕业生的派遣证(就业证明书)等材料,确定其是否属于师范类专业毕业生。2003年及以后的毕业生,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核公布的每年师范类毕业生名单,确定申请人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身份。
附件:应届毕业生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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