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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合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官、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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