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教饰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8.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9.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10.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应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掌握第二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63年(不含1963年)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符合下列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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