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书中有些不重要的疏漏之处,对于一般读者,是可以不必特别提出的。但有一点必须加以指出。在第四章中梅因竟以为布拉克顿(Bracton)曾“把全部形式和三分之一内容直接剽窃自‘民法大全’”的一篇论文,作为纯粹英国法的一个纲要,向其同胞推销。这与现在由麦特兰(Maitland)研究结果确定的事实严重地不相符合,这些事实,在1861年时是不可避免地被误解了。布拉克顿的亨利或布拉顿(Braton)是除了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外,一般人很少知道的一个作家,因此请原谅我为他作一介绍,他是亨利三世皇朝后半期中一个王室法庭的法官,并且是研究中世纪时期“英国法律和习惯”方面一个最重要的“寺院派”作家。像他当时所有的教士一样,他用拉丁文纂述文章,他应用罗马法的传统分类与排列;虽然决不至于有“三分之一内容”,但他的著名论文中确有相当部分借助于罗马法——但不是“民法大全”的本身,而是十二世纪“波罗诺学派”(Bolognese)注释者所“修正”的罗马法律学。但他的著作,不论在意图上或是在效果上,绝不是欺人之谈:他的主题是真实的、本土风光的、英国的封建法律,虽然曾受到当时所公认的研究法律学的方法——一个必然是罗马式的方法——的影响,而它受到这种影响,实在也是无可避免的。
最后必须加以说明,在本书中提到的一二椿有关英国法的事,最近已经有了变化。一般都知道,在梅因著作中占有非常显著地位的并且是他所一贯不赞成的长子继承权(priamogeniture),在现在,除了荣誉称号以外,在一切主要方面都已从英国继承法中消失了
。第八章中有关英国动产法“威胁着要并吞和毁灭不动产法”的预言,现在大部已经实现了。
至于英国已婚妇女的无能力(第五章),这种现象在1861年时是任何文明社会的一种耻辱,在二十一年以后已被彻底消灭,这原是众所周知而毋庸加以说明的事。
喀莱顿·垦卜·亚伦
(Carleton Kemp Allen)
1931
上一页 [1] [2]
阅读排行
没有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