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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作者:Siny 来源:中国教师站cn-teacher 点击数: 时间:2007-4-18 23:24:32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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